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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12-31

施行日期:1992-12-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煤炭总公司、北京矿务局;国库西城区支库;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各区、县、支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能源(1992)1770号《关于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

各单位征收的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作为市级预算收入,全部缴入市财政局在建行北京市分行开设的专户。市财政局按季将此项收入缴西城支库入市级金库。

二、预算科目

在1992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收支科目。即在预算收入科目第十类“专款收入类”中,增设第“222.6款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收入”一个“款”级科目;国库日报表归并在“209地方税种”大类中。在预算支出科目第二十八类“专款支出类”中,增设第288款之六“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支出”科目。

三、缴款手续

1.北京矿务局、京西小煤窑各矿、市煤炭总公司均应通过开户银行使用“信汇凭证”缴纳“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收款单位填“北京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填“建行北京前门支行”,帐号22330045.前门支行在“223自筹基建资金存款”科目“市财政局户”内核算,不计息,只收不支。

2.每月5日前,前门支行将上月已收帐的资金以特种转帐凭证全额上划建行市分行,存入市财政局“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帐户,帐号22303,并按规定计息,利息并入专户,建行市分行按季向市计委,市财政局报送收支情况。(本通知下达之前,各部门、各单位应缴未缴的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由其开户银行督促各单位按销售收入核收后划转建行前门支行再转划建行市分行,存入市财政局“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专户)。

3.各单位缴纳“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使用信汇凭证。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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