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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中国石化集团济南炼油厂等53家企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7-12

施行日期:2000-07-1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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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和省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贯彻执行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经贸资字[1999]138号)的规定,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对经市地初审上报的55家企业75种产品进行了认真论证和审查。

认为中国石化集团济南炼油厂等53家企业利用“三废”资源生产的73种产品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条件,经研究,给予认定并予以公布(名单附后)。其中,济南市5家,烟台市8家,威海市1家,淄博市9家,潍坊市5家,莱芜市1家,济宁市6家,枣庄市7家,德市市1家,聊城市2家,日照市6家,泰安市2家;涉及建材产品55种,化工产品11种,其他产品7种。

各市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已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管理,并按规定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组织好生产和销,进一步提高“三废”资源的利用率,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省经贸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以鲁经贸资字[1998]817号文认定的高密市水泥厂、日照市东莞水泥厂、日照市玻璃厂,以鲁经贸资字[1999]81号文认定的烟台五环水泥厂,以鲁经贸资字[1999]552号文认定的滕州市华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因企业改制等原因,分别更名为高密市振原水泥有限公司、日照市故郡水泥厂、山东鼎新玻璃有限公司、烟台第二水泥厂有限公司、滕州市华海水泥添加剂有限责任公司,经审查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综合利用情况以及生产工艺路线与原认定时一致。

经研究,确认上述企业更名后继续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并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有效期仍按原认定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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