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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10-27

施行日期:2000-10-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税控装置安装工作。

二、凡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目前没有安装设置IC卡联网装置的,必须按照黑国税联发[2000]003号文件有关规定,由黑龙江北方华旭公司统一供货安装税控装置。

三、未经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任何单位和加油站不得组织自行安装税控装置。对未经批准自行安装的,税务部门不予初始化检测,也不得以此作为报税依据,技术监督部门也不予联机检定。

四、所有应当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安装税控装置。未按计划安装的,补装时由加油站负责差旅费。拒绝安装的,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安装税控装置时,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实施,注意安全,杜绝隐患。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12日 国税发[200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的要求,目前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已经进入全面安装阶段,考虑到石油、石化集团将要实施IC卡缴费系统的实际情况,经与石油、石化集团协商后,现就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及其他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凡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已经安装设置IC卡联网装置的,可由各省销售公司根据税控和IC卡联网一体的要求,在已取得防爆、计量和税控功能合格证的税控装置产品中选型。非IC卡联网的加油站,应按照当地加油站清理整顿的总体部署,组织安装税控装置。新建和改造的加油站,必须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税控加油机。

二、税控装置安装时,必须严格按照《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现场安装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的通知》(质技监量函[1999]029号)的规定实施。要特别注意税控装置与加油机连线的防爆安全问题,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各地要组成由税务、质量技术监督、消防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小组,对已经安装的和正在安装的税控装置逐台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装和防爆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并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三、安装税控装置的售后服务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情况的通知》(国税明电[200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2000]76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对安装单位和人员要进行审查考核,全面安装前要进行安装试点或建立安装示范站,明确安装规范,保证安装质量。

四、考虑到整个安装和检测工作任务重、时间紧的实际情况,现决定,全国税控装置安装工作结束时间延迟到2000年12月底。各地安装工作总结于2001年1月底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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