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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章程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1980-09-22

施行日期:1980-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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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章程(国务院批准修改的《中国银行章程》,由中国银行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银行是社会主义国营企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国家外汇专业银行。

第二条  中国银行的任务是:组织、运用、积累和管理外汇资金,(注解:改按一九八六年一月七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经营一切外汇业务,从事国际金融活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中国银行设总行在北京。根据业务需要,在国内外的贸易、金融重要地点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第二章 资 本

第四条  中国银行的资本为人民币壹拾亿元。

第三章 业 务

第五条  中国银行经营和受托办理下列各项业务:  (一)对外贸易和非贸易的国际结算;  (二)国际银行间的存款和贷款;  (三)华侨汇款和其他国际汇兑;  (四)外币存款、贷款以及与汇业务有关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准许的人民币存款、贷款;  (五)外汇(包括外币)的买卖;  (六)国际黄金买卖;  (七)组织或参加国际银团贷款;  (八)在外国和港澳等地区投资或合资经营银行、财务公司或其他企业;  (九)根据国家授权,发行外币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十)信托和咨询;  (十一)国家许可和委托办理的其他银行业务。

第六条  根据国家授权,参加国际金融会议。

第七条  中国银行设在外国和港澳等地区的机构,得经营当地法令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第四章 组 织

第八条  中国银行设董事会,由名誉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常务董事和董事若干人组成,均由国务院委任。

第九条  中国银行董事会的任务如下:  (一)审定本行的业务方针和计划;  (二)听取和审查本行行长的工作报告;  (三)审查通过本行年度决算和盈余处理方案;  (四)任免本行的高级职员;  (五)审定本行国内外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六)审议有关本行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中国银行设监事会,由首席监事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均由国务院委任。

第十一条  中国银行监事会的任务如下:  (一)监察本行对国家政策、法令和本行业务方针的执行情况;  (二)审查本行年度决算表报;  (三)调查重大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中国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均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通过,报请国务院委任。

第十三条  中国银行行长负责全行的经营管理工作,定期向董事会提出工作报告。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第五章 会 议

第十四条  中国银行董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中国银行监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首席监事召集。  上述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也可由董事长召集董事监事联席会议。

第十五条  中国银行董事会议、监事会议或董事监事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包括委托代表出席)方得开会。决议事项由出席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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