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2000年12月8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1999】军法呈字第19号《关于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刑法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发文字号:法释【2000】39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00-12-05
施行日期:2000-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2000年12月8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1999】军法呈字第19号《关于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刑法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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