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度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欠费单位情况通报(二)
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信部联清(2004)517号〕规定,电信网码号占有、使用者其2005年码号资源占用费应于2006年1月10日前缴纳完毕。在2005年度收费工作中大部分电信网码号占有、使用者能认真执行规定按期缴费,但有部分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按期缴纳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虽多次催缴,仍有20家单位未缴费。现将欠费单位情况予以通报(详见附表)。
请欠费单位于2006年5月31日前补缴拖欠费用。对逾期仍未缴费的有关单位,我部将依据《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及《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有关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至6月30日仍未缴费的单位,我部将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收回码号。
信息产业部
200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