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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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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12-19

施行日期:1995-12-1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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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231号

辽宁、山东、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北京、天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一些省、市为了吸引外资银行进入本地区,竞相攀比特区的税收政策,自行变通征税方法,对外资银行减征、缓征营业税。为了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各有关主管税务局,应对设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含财务公司),自其设立之日起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照章征税,没有征税或征税不足的,应在1995年底以前补征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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