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3-25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企业及时核销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自2001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实施了《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及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现就金融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依据规定计提的呆帐准备,其按提取呆帐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金融企业凡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帐损失,首先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呆帐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呆帐损失时,应相应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本通知所述的金融企业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境内各类金融企业(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五、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