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1-12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00号

近期,一些地区反映电力企业根据国务院或省,地市,县政府批准,对新增用电的用户通过认购用电权或集资等方式收取用电指标收入,电力企业根据用户所需购买的电量来确定用电权或集资收入的多少,有的是一次性收取,有的是逐月随售电量收取,对该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电力企业和各级"三电办"等收费部门出售用电权或用电指标取得的用电权收入,集资收入,以及其他收费项目,除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文件规定的"供电工程贴费"性质的收费外,不论是一次性收取,还是分次收取,也不论企业如何核算,均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