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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暂停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注射用甲氨蝶呤和注射用盐酸阿糖胞苷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食药监电(2007)2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9-05

施行日期:2007-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暂停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

注射用甲氨蝶呤和注射用盐酸阿糖胞苷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0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根据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在上海等地部分白血病患者鞘内注射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生产的注射用甲氨蝶呤、注射用盐酸阿糖胞苷后,发生神经受损、下肢无力、尿潴留等不良事件。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防止不良事件的进一步扩大,根据《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决定,暂停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注射用甲氨蝶呤和注射用盐酸阿糖胞苷(均为冻干粉针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请立即通知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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