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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发文字号:法释【2000】22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00-07-20

施行日期:2000-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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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0年7月27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新高法〔1998】193号《关于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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