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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造纸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国家计委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2-07

施行日期:2001-0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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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造纸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2001年2月7日发布)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篇)

造纸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原料工业,随着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近几年,国内市场对高档造纸产品的需求不断增长。为加快我国造纸工业的发展,推动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和生态环境的建设,妥善解决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后出现的木材供需矛盾,保证制浆造纸企业木材原料的供应和我国森林资源的持续增长,规范造纸工业原料林基地(以下简称造纸林基地)的建设,现就造纸林基地建设的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造纸林基地的规划

(一)在国家林业局编制的《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规划》基础上,国家计委会同国家林业局制定全国造纸林基地建设规划。

(二)造纸林基地经营公司(指自办造纸林基地的制浆造纸企业、与林业企业合资或合作建设造纸林基地的制浆造纸企业、与制浆造纸企业联营的林业企业以及定向培育制浆造纸原料的林业企业设立的法人)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确定建设造纸林基地的面积和区域,经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纳入全国造纸林基地建设规划。

二、造纸林基地的管理机构

(一)国家计委牵头组织实施全国造纸林基地建设工作,并对全国造纸林基地进行综合平衡。国家林业局是全国造纸林基地建设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造纸林基地的建设,协调解决造纸林基地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凡是纳入造纸林基地建设规划的制浆造纸企业和林业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设立造纸林基地经营公司,从事造纸林基地建设,负责造纸林基地建设规划的实施、造纸林基地的生产组织和经营管理等工作。

三、造纸林基地建设的形式

(一)制浆造纸企业、林业企业等可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股份制等方式,因地制宜地确定造纸林基地建设的形式。

(二)鼓励制浆造纸企业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建立造纸林基地。

(三)鼓励国内企业到国外森林状况好、气候条件适宜的国家投资建立造纸林基地。

(四)采取上述形式建立的造纸林基地,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确认所有权或者经营权。

四、造纸林基地建设的资金与管理

(一)凡是以木材为原料的制浆造纸企业可按消耗每立方米木材提取10元以上,一般不超过20元的造纸林基地建设资金,专项用于造林、营林等生产活动,提取的资金计入制浆造纸产品的成本。造纸林基地建设资金具体提取标准,由制浆造纸企业自行确定,目前已经高于提取标准的可不再降低。

(二)国家扶持造纸林基地建设的资金政策。

1、国家适当安排一部分专项投资、支持造纸林基地建设。

2、造纸林基地建设贷款纳入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范围,根据林业特点确定信贷政策,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和宽限期,并允许以林地、林木资源作抵押。

3、国家财政按现行规定继续给予林业项目中速生丰产林贷款的贴息,并适当增加贴息比重。

(三)新建和扩建以木材为原料的制浆造纸项目,要落实造纸林基地,明确配套建设造纸林基地所需投资的来源,原料林基地建设要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四)造纸林基地建设资金要在银行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取消造纸林基地林木采伐计划,中止其采伐,取消有关的优惠政策和银行贷款。

五、造纸林基地的林木采伐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制浆造纸工艺要求、林木生长条件等,依法合理确定造纸林基地森林、林木的主伐年龄、轮伐期和间伐期。

(二)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清楚,形成一定规模的造纸林基地的林木利用,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执行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制度。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编制造纸林基地森林、林木的年采伐限额,并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在编制本地区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中,可将造纸林基地实行计划单列,对造纸林基地抚育间伐的采伐指标实行单报单批;各地区在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中,要确保造纸林基地木材采伐指标的落实。造纸林基地生产的木材,要定向用于制浆造纸。

六、其他相关政策

(一)制浆造纸企业建立的各种形式的造纸林基地与林业企业等建立的定向培育制浆造纸原料林基地同等对待,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待遇。

(二)对已经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造纸林基地生产的原木,其农业特产税征收政策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其他地区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按国家规定提取的育林基金采取企业自提自用的办法,专项用于造纸林基地建设。取消地方自行规定的不合理收费。在此基础上,国家将清理木材生产和流通环节过程中的收费,取消地方和部门自行设定的收费项目,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四)造纸林基地产出的木材,属于制浆造纸企业投资所得的部分,可直接用于制浆造纸原料;林业企业所得部分以及非造纸林基地生产的制浆造纸原料,按规定的木材税费标准执行,制浆造纸企业按市场价格定向收购这部分木材。

(五)国家将陆续出台鼓励木材生产者和制浆造纸企业生产和使用现有适合制浆造纸用材的有关政策,同时限制国内木材(含木片)出口。

(六)鼓励国内企业到国外进行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建立造纸林基地,或进口木材和木片用于制浆造纸。国家将适时制定到国外建设造纸林基地或进口木材和木片的优惠政策等。

(七)本意见适用于国内企业,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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