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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经济特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证监发审字[1994]37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4-12-05

施行日期:1994-12-0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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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经济特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1994年12月5日证监发审字[1994]37号)

珠海经济特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证监会粤证监发字[1994]098号文《关于同意珠海经济特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方案的批复》、1994年4月26日《珠海经济特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1994年11月7日《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届七次董事会特别会议纪要》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4887.18万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A股1499.47万股,向发起人股东配售A股1288.96万股,向B股股东配售2098.75万股。   二、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5月18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所有配股权证的交易不得长于二十个交易日。   四、你公司向发起人股东配售的股票包括他人受让发起人配股权所获得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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