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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8-04-18

施行日期:2008-04-2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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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6号)

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内用肥旺季,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自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在现有出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税率为100%。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后,出口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款=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特别出口关税税率)。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略)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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