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参加编制部门登记注册的批复(1993年9月2日 司法函[1993]339号)
天津市司法局: 你局1993年7月13日《关于律师事务所是否参加编制部门事业法人资格登记注册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发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并对其实行组织管理和业务监督,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整顿,或者予以撤销。因此,律师事务所应由司法行政机关归口统一管理和年检注册,而不应在编辑部门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