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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法研发[1990]1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07-08

施行日期:1990-07-08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失效日期:199408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为杜绝制造毒品的原料来源,依法惩处非法种植罂粟的犯罪行为,特规定如下:

一、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制造毒品罪论处;非法种植3000株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惩处。

二、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在割浆以前自动铲除、销毁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后正在办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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