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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市场治理整顿验收标准

发布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0-07-24

施行日期:1990-07-2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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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市场治理整顿验收标准

一、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六部委局国中医药经〔1990〕4号文《关于整顿中药流通秩序的通知》要求,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中医药经〔1990〕10号文《关于核发中药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工作安排意见及验收准则的通知》核发《合格证》审批程序,所有生产经营中药企业必须按《药品管理法》和《实施办法》规定领取“两证一照”;做到供应医疗单位,零售药店、药厂等中药批发业务由国营药材商业专业企业统一经营,对委托下伸的中药商业网点代批发业务,必须具备经营中药有关规定条件,对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中药批发业务经营权全部撤销。    二、县以上各级中药主管部门与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设立了相应的市场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明确了市场管理职责,并制定中药市场管理办法和检查制度。统一协调,对中药市场做到齐抓共管。    三、中药经营网点设置合理,各经营企业必须明确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    四、严格执行国家物价>策和中药价格管理办法,中药市场实行明码标价,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五、树立了明确的经营思想,业务态度有明显改善,业务质量有较大的提高,并有相应的业务规范和制度。    六、对中药材集散(贸)市场制定了强有力的管理措施。国营、集体、个体工商户经营中药材按审批程序领取了“两证一照”,经营品种、不超出批准范围,药农出售自产中药材有村民委员会证明,整个市场做到有组织、有秩序经营。    七、无证照或“两证一照”不全经营中药的国营、集体和个体工商户已停止经营。流入市场假劣中药已得到有效控制,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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