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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长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长春燃气”股票义务的批复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4-07-21

施行日期:2004-07-2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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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长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长春燃气”股票义务的批复 (证监公司字[2004]30号)

长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豁免你公司因行政划转而持有24480万股长春燃气股票(占总股本的60.22%)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你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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