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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实施《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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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9-01

施行日期:200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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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实施《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1年9月1日)

通知要求:  一、从2001年9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新建建筑工程的设计和建造,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设计标准。其中,居住建筑(住宅、旅馆、招待所、幼儿园、宿舍、办公楼、写字楼等)执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部分)北京地区实施细则》(DBJ 01-602-97)。旅游旅馆热工与空气调节设施,执行《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GB 51089-93)。其他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配套线路、管路、管道、设备等,应当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92)、《城市势力网设计规范》(CJJ 34-90)、《城镇燃气设计规范》(CJJ-28-89)、《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GB 4272-9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J 242-82)、《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 38-90)、《设计及管道保温设计导则》(GB 8175-87)、《设备及管道保温效果的测试与评价》(GB 81174-87)、《房屋工程技术规范》(GB 50207-94)等设计标准和规范。  二、从2001年9月1日起,本市城近郊区、远郊区(县)的建制镇、新建住宅小区、经济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新建房屋及围墙工程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自2002年5月1日起,除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宅外,所有建筑工程(包括基础部分和市政工程建设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2001年9月1日前施工图设计文件经过审查但未开工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按本通知要求组织修改设计;已经开工并且将在2002年5月1日以后继续施工的工程部位,由建设单位负责,对使用粘土实心砖的部分设计进行修改。  三、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时,必须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中的节能要求委托设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上述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市规委委托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的不得批准通过。  四、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与有关的施工规范施工,不得随意修改节能设计。确需修改的,须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同意,签署意见后方可施工。变更后的建筑节能质量不得低于建筑节能有关标准要求,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  五、建筑工程基础、市政管沟及其他工程部位,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规范要求必须用实心砖的,应当使用掺加工业或其他废料的实心砖和非粘土实心砖。其中,掺加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垃圾等废料的实心砖和其他列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国家经贸委、计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经贸资[1996]809号文件公布)的产品,按照国家经贸委和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1998]716号)规定,经市经委认定;其他非粘土实心砖暂由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认定。  六、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包括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墙改规定的验收,符合要求的方可交付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并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七、市建委、规委与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行政执法监察,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严格依据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其中,对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可以按照《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给予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设计单位未按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或进行修改设计的,按照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施工单位不按经审查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使用了粘土实心砖(包括临建和工地围墙)的,按照《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建筑材料,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改正,给予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监理单位未按建筑节能标准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允许建设工程使用粘土实心砖等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与不合格材料、配件、设备的,按照《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对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和大型修缮,按《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必须对其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体系进行建筑节能技术改造。其中按建设工程基建程序进行管理的,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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