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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书刊发行业、印刷业管理费征收问题的函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3-13

施行日期:1996-03-1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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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书刊发行业、印刷业管理费征收问题的函

全文    市新闻出版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书刊发行业、印刷业管理费执收单位等事项的函”(京新出财〔1996〕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市书刊发行业、印刷业管理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函复如下:    一、出版物批发单位每户每年征收1000元;      出版物零售单位每户每年征收500元;      个体书摊、报摊、店每户每年征收200元。    二、印刷企业每户每年征收500元;      个体印刷户每户每年征收200元。    三、你局要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制定减、免、缓办法。要贯彻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四、行业管理费属行政性收费,要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五:市物价局、市政府文教办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修订征收社会文化管理费的通知》〔京价(收)字〔1992〕第486号〕中与本规定有抵触部分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请你局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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