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福建省早餐流动网点卫生管理规范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福建省早餐流动网点卫生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早餐流动网点卫生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我省从事早餐食品生产和流动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早餐食品生产企业和早餐流动网点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早餐流动网点的设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早餐食品销售应向退出主干道进入社区和入店经营的方向发展。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对早餐食品的生产和销售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核承办单位的卫生要求,查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早餐食品。  第五条  工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早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强管理,严格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第七条  城建监察、城市管理等城市执法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早餐工程流动销售点依法进行管理。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八条  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必须对本企业生产或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企业应改善生产条件,提升管理水平,保障生产食品的卫生和安全。  第九条  从事早餐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生产早餐食品能力,并实行产品统一配送。  (三)生产场所的布局及条件应符合《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属于国家列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应从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货。企业要有健全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四)生产经营企业使用的食品原料必须符合相应标准和要求,其中色素、防腐剂、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还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五)生产经营企业应配备食品专用运输车辆和食品周转箱,在运输过程中要切实做好保洁、保温等防护措施,防止食品受到污染,并建立食品专用运输车辆和食品周转箱的定期消毒制度。  (六)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制定或采用相应的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产品检验的依据,早餐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七)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食品留样室,各种食品要按有关规定留样。  (八)生产经营企业要全面负责早餐食品的卫生、质量和安全问题,并做好所属各网点经营者的经常性管理和督促工作。  (九)当日未销售完的非定型包装食品,应统一回收处理,不得再次加工销售。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十条  早餐流动网点属早餐食品生产企业所有,网点的设立由承办企业提出,其经营管理由企业负责。企业应对所属网点经营者的详细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早餐食品销售车应由早餐生产经营单位统一配置,具有防尘、防雨、保温功能,并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  第十二条  早餐流动网点销售的食品应从符合条件的早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货,密封包装食品的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包装标识必须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  第十三条  从事早餐流动网点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有效健康证、居民身份证及与早餐工程承办单位的协议上岗。  (二)不得销售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  (三)着装整洁,穿戴统一制作的早餐工程工作服、工作帽和配带胸卡、做好个人卫生。  (四)随车附设垃圾回收容器,并保持销售点周围环境的卫生。  第十四条  早餐网点主要设置在周边固定餐点较少的社区内及不影响交通的路段上。早餐经营应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开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和销售早餐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要求的早餐食品。  第十六条  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单位,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不按规定进货的由早餐车承办单位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