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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发文字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6-03

施行日期:2003-06-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能否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请示》(苏检发研字[200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伪造、变造、买卖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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