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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发布部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公布日期:1998-04-14

施行日期:1998-04-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结合当前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各市、县关于盗窃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琼山市以一千元为起点;其他市、县以八百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琼山市以一万元为起点,其他市、县以八千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区巨大”,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琼山市以六万元为起点;其他市、县以五万元为起点。

以上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分别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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