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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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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5-17

施行日期:1995-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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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办法》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部直属港、航运输企业,双重领导港口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交企业财务工作会议提出的“企业管理要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管理以资金、成本管理为中心”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促进成本费用降低,提高经济效益,根据《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和《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结合交通运输企业实际,我部制订了《交通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汽车运输企业单车租赁承包成本费用核算办法》部将另文下发。          附件:交通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成本、费用的管理,促进成本、费用降低,提高经济效益,根据《运输企业财务制度》、《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结合交通运输企业具体情况,制订《交通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水上及公路运输、装卸、堆存、港务管理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进行长期的和短期的、定期的和不定期的、综合的和专项的成本、费用预测,研究成本、费用变化规律,预测成本、费用发展趋势,确定成本、费用目标。

(二)编制切实可行的成本、费用计划,提出和制定降低成本、费用的任务和措施。

(三)控制和监督营运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支出,确保成本、费用计划的完成。

(四)正确及时地计算各项业务的实际成本,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为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成本资料。

(五)分析、考核成本、费用计划的完成情况,研究成本、费用升降的原因,为进一步挖掘成本、费用潜力提供措施。

第四条  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的要求:

(一)全面反映企业营运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支出,以便企业领导和各职能部门了解企业的经济效益,发现存在问题,作出有关决策。

(二)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监督各项燃料、材料、低值易耗品消耗定额,劳动定额和各项费用定额的执行,促使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厉行节约,降低成本、费用。

(三)归集各项营运支出,正确计算各项营运业务的总成本,单位成本和期间费用,反映企业的成本、费用水平,为编制成本、费用计划等提供资料。

(四)通过成本、费用计算,为成本、费用分析提供资料,以便找出差距,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

第五条  企业必须切实做好下列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基础工作:

(一)健全原始记录。企业的营运生产活动,都要有正确可靠的原始记录。企业应根据生产管理和成本、费用管理的需要,规定各项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制规则、签署和传递程序、审查复核和汇集方法以及其管理和保管制度。企业还应建立登记各项原始记录的台帐。

(二)加强定额管理。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各项技术经济定额,并应结合技术改进、工艺变动及时修订。    不能制订定额的各项支出,要定期编制预算,纳入成本、费用计划,实行预算管理。

(三)严格计量、验收制度。企业要配备符合国家标准,适合本企业需要的各种计量工具、仪器、仪表,并经常检验校正,保证其正确无误。物资进库要核实数量、检验质量,交接、出库、消耗都要计量,收发、领退都要具备规定手续,经过有关人员审核、签证,并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盘点制度,保证帐物完全相符。旧料要按质估价,物资报废要经过鉴定,变质、短缺、毁损要查明原因,责任性事故要追究责任。

(四)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计入营运支出项目的价格必须为实际价格,采用计划价格核算时,应在期末调整为实际价格。

(五)不断完善成本、费用信息系统。企业各部门应广泛收集、积累企业营运生产活动中各项与成本、费用有关的统计资料,收集、积累国内外有关的成本、费用资料,并及时记录、整理,建立成为完整的成本、费用信息系统。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联系,及时相互提供成本、费用信息以充分发挥成本、费用信息在经营决策中的作用。

第六条  企业要根据全员管理的原则,将成本、费用计划及各支出项目指标要归口、分级落实到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健全成本管理责任制,使各职能部门、各单位之间,在成本、费用管理中,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楚、赏罚分明。

第七条  企业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工作人员在成本、费用管理核算中,都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制度,严格执行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

第二章  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

第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运输企业财务制度》、《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分工负责的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

企业必须在财会部门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工作。

第九条  企业经理(局长)对成本、费用管理应负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法令、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制度。

(二)组织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建立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按部门、单位分解落实成本、费用指标,实行归口、分级管理。

(三)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努力增产节约,提高质量,降低成本、费用,完成各自负责的成本、费用计划。

第十条  总会计师对成本、费用管理的职责是:

(一)宣传国家有关成本、费用管理的方针、法令、法规,严格执行财经制度。

(二)协助经理(局长)组织领导本企业的成本、费用管理工作,组织执行成本、费用计划,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并对企业核算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三)组织审查成本、费用计划和重要的财务开支,定期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完成成本、费用计划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四)协调各部门、各单位与财务会计部门在成本、费用管理方面的关系,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五)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的研究调查,有效地控制成本、费用。

第十一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的成本、费用管理职责是:

(一)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制定本企业的成本、费用管理制度;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制定各项消耗定额、储备定额和计划价格;分解下达有关成本、费用指标;进行综合平衡,编制成本、费用计划;指导和组织成本、费用核算,分析、预测、控制等综合工作;提出降低成本、费用的措施。

(二)劳动工资部门。负责制定、控制、考核工时消耗定额和人员定额;编制工资和劳动生产率计划;加强工资的日常管理,做好工时记录,正确计算各种工资和奖金,改善劳动组织,平衡、调剂劳动力,严格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和范围;按期提供工资费用核算及分析资料。

(三)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保证投资后收到显著的效益;加强统计工作,广泛搜集统计资料,按时、准确、完整地编制各种统计报表,为进行成本、费用预测、编制成本、费用计划,采取降低成本、费用措施提供各种资料。

(四)调度部门。负责编制下达营运设备作业计划,并组织实施;合理安排使用营运设备、劳力,提高营运设备利用率,降低成本、费用;减少货损货差损失,及时提供有关核算、分析资料。

(五)商务和货运部门。负责组织货源,控制业务活动费和揽货所需的其他费用。控制保险费用,调查处理重大客货运输质量事故,处理货损货差事故、海损事故的赔偿、理算业务,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率以及事故统计分析资料。

(六)通信导航部门。负责编制通信导航设备更新计划和维修计划,制订有关定额,控制通信导航器材和费用支出并进行考核,提供有关统计分析资料。

(七)物资管理部门。制定主要物资消耗定额,控制物资供应数量,供应价格,供应费用并进行考核,推动旧废材料的清退和利用,提供物资供应计划和物资管理的统计分析资料。

(八)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行政管理费用预算,降低费用支出,加强对管理用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管理;及时提供有关核算、分析资料。

(九)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计划、定额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十)机电部门、工艺部门、修建部门、安全部门。分别负责制定、修改、控制、考核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消耗定额,费用定额,储备定额、编制用款计划,努力提高设备完好率,利用率,推广使用新工艺、新工具、新技术,加强对工属具的实物管理,积极采用新工艺,及时提供有关的统计、核算、分析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可根据本单位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对上述各职能部门成本、费用管理职责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三章  成本费用预测

第十三条  成本、费用预测是确定经济目标的必要环节。企业应根据经营范围,组织长期(三、五年以至更长时间)的,年度的,短期(若干月)的,以至专项的成本、费用预测,为确定目标成本、费用,编制成本、费用计划,控制成本、费用,制定经营方针提供信息和资料。

(一)选择历史资料要结合近期实际,经过比较分析,对有关数据进行整理剔除不可比因素。

(二)从实际出发,充分调查内部潜力所在,研究降低成本、费用的可能性和将采取措施的可行性,客观地提出预测资料。

(三)系统地分析、研究与成本、费用有关的各项信息资料,客观地估计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并进行科学的判断,据以修正数据。

(四)成本、费用预测应从宏观经济范围对影响成本、费用诸因素进行考察、分析、研究,从事远洋运输的企业,还必须调查研究经营区域内有关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推测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成本、费用预测。

(五)各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特点,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成本、费用预测,如:平均法(含算术平均法和加权平均法)、高低点测算法、回归分析法、因数变动预测法等。

第十四条  成本、费用预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长期预测。企业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调查研究影响成本、费用变化的各个因素,如旅客、货物的流量流向,燃料和各种物料价格,各项设备的增减变化情况,预测成本、费用变动的长期发展趋势,以便经营决策,确定企业长期规模和发展目标,以求取得最大经济效益。

(二)年度预测。企业应根据自行确立的年度生产任务,实现利税指标和成本、费用降低指标,运用年度内客货运量,客货物吞吐量,货物种类,营运线路分布,配置的船舶,车辆类型,吨位和装卸机械情况,以及历年的成本、费用等资料,确定在正常营运生产条件下当年所应达到的目标成本、费用,作为编制成本、费用计划的基础,并作为与企业其他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的主要基础。

(三)期中预测。在生产预测的基础上,分析前一阶段成本、费用计划执行情况,预测年度成本、费用计划能否完成,对存在的关键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四)专项预测。海河运输企业在重大经营决策确定之前,为开辟新航线选择新船型,改变船型结构,调整运营组织;海河港口企业对装卸工艺,机械设备大修理;汽车运输企业对车型的选择,客货车结构的改变,车辆的大修,以及各行业技术措施方案和更新改造投资方案都应进行经济论证和成本、费用预测,进行正确评价,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章  成本费用计划

第十五条  企业应按年编制成本、费用计划,内容包括:

1.运输成本计划;

2.装卸成本计划;

3.堆存成本计划;

4.港务管理成本计划;

5.船舶固定费用计划;

6.船舶共同费用计划;

7.集装箱固定费用计划;

8.其他业务成本计划;

9.管理费用计划;

10.财务费用计划;

11.其他。

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编制季度、月度成本、费用计划。

第十六条  成本、费用计划的编制原则和程序。

(一)成本、费用计划的编制原则是:

1.编制成本、费用计划要以合理的定额为基础,并与企业其他计划有关指标相衔接,保证成本、费用计划的可行性。

2.编制成本、费用计划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并做到成本、费用计划和实际成本、费用计算所采用的方法相一致,以保证正确分析和考核成本、费用计划完成情况。

3.编制成本、费用计划要有利于成本管理责任制的运行,促进企业双增双节工作的开展,能够达到并完成成本、费用的计划目标。

(二)成本、费用计划的编制程序是:

1.搜集整理下列资料:

(1)企业确立的成本、费用指标。

(2)固定资产折旧率,各项价格标准和费率标准,内部计划价格目录。

(3)企业营运生产和其他业务生产计划,固定资产增减计划,物资供应计划,营运设备修理计划,劳动工资计划,技术组织措施计划,以及各项消耗定额、工时定额。

(4)各成本、费用管理部门和所属单位历年营运支出资料,计划期有关定额、支出预计增减幅度。

2.进行试算平衡。在编制成本、费用计划前,企业财务会计部门应根据计划年度影响成本、费用的各项主要因素,通过计算,进行试算平衡。

3.下达成本、费用控制指标。企业的财务会计部门应根据试算平衡得到的营运支出变动幅度及各成本、费用管理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历年成本、费用资料,拟定各成本、费用管理部门和所属单位成本、费用控制指标,经批准后下达。

4.编制营运支出预算。各成本、费用责任部门根据下达的营运支出控制指标、产量指标,结合本部门有关资料,计算计划年度内由本部门归口管理的营运支出,编制营运支出预算,并汇编所属单位的增产节约措施项目计划,一并送交财务会计部门。

5.编制成本、费用计划。财务会计部门应根据各成本、费用责任部门报送的营运支出预算和增产节约措施项目计划,严格审查,分析研究,并按照业务性质,营运支出,进行综合平衡,分别编制年度、季度各项成本、费用计划。

第十七条  成本、费用计划的编制方法

(一)直接计算法。当企业各项成本、费用资料齐全,消耗定额完备时,可按企业的成本、费用计算方法直接编制成本、费用计划。采用这种方法编制成本、费用计划时,通常根据企业计划期的营运业务目标和营运支出项目的消耗定额,费用预算及有关资料,应用成本、费用计算的方法,逐项计算计划期内各项目的计划成本、费用,然后汇总编制全部成本、费用。

(二)因素测算法。当企业各项成本、费用资料不齐全,消耗定额不甚完备时,可按成本、费用因素测算方法编制成本、费用计划。采用这种方法编制成本、费用计划时,主要是以增产节约计划作为调整成本、费用计划的依据,逐项分别对耗用定额、单价及业务量等因素进行调整,以此计算出计划期的成本、费用计划。

第十八条  企业为实现成本、费用计划,要制订降低成本、费用的具体措施。努力降低成本、费用。

第五章  成本费用控制

第十九条  成本、费用控制的原则。

企业成本、费用指标的日常管理应坚持统一领导和分级、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即以企业本部为主导,使企业与基层单位成本、费用指标的日常管理相结合;以财务会计部门为枢纽,使财务会计部门与生产调度、劳动工资、工艺、机电、物资等部门的成本指标日常管理相结合。

第二十条  成本、费用控制的依据。

分解下达的成本、费用指标是控制成本、费用的依据,企业的各成本、费用责任部门应将归口管理的指标按所属单位提出分项指标(包括技术经济指标和费用指标,如燃料消耗、物料消耗、修理费用、管理费用等),经财务会计部门综合平衡后统一下达。

第二十一条  燃料、润料、材料、低值易耗品、备品配件、通讯导航器材等物资的控制

(一)企业的燃料、润料、物料、淡水消耗定额,修理费用定额等是控制物资消耗的主要依据。企业应制定合理的消耗定额,并对定额执行情况经常分析。同时根据执行情况及成本计划的要求,制订降低燃料、润料等物资消耗的措施。

(二)企业应根据消耗定额严格控制燃料、物料的消耗,对耗用量大,领料次数频繁并有消耗定额的燃料、材料、低值易耗品应实行限额发料制度,对各种零星机物料,应按材料费用定额控制。

(三)企业应编制物资采购、储存、供应等费用预算,作为控制有关支出的依据。物资管理部门应规划经济采购点和采购路线,合理组织装卸、提运,并控制各项材料物资的采购质量,合理控制储备量,把好各项材料物资验收入库关,努力降低物资采购、储存、供应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资的控制。

企业应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和编制定员,严格控制职工人数的增加,努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合理调配劳动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并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和上级下达的劳动工资总额指标、核定的人员编制,控制工资总额。

第二十三条  折旧及修理费用的控制

(一)企业应提高船舶、装卸机械、车辆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利用率,控制折旧及修理费用,相对降低成本、费用。要充分挖掘现有固定资产的潜力,提高其利用率。新增运输船舶、车辆、装卸机械、机械设备以及对各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时,应事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在确有经济效益的前提下,才予增添和改造,以控制折旧费用的增加。

(二)企业在进行运输船舶、装卸机械、车辆、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修理时,如属日常维护修理,应严格按维护修理定额控制修理费用,如属大修理,应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大修方案,以降低大修理费用。

(三)企业的财务会计部门应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对各类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内部转移,维护修理,报废清理等规定统一而严密的管理制度。监督有关单位认真执行,要经常对固定资产利用效率进行分析,制定提高固定资产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管理费用、营运间接费用和其他费用的控制

(一)企业对管理费用、营运间接费用和其他费用实行指标分级、归口管理,明确管理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分管的费用定额,编制费用预算,分解下达费用指标,审批费用开支,实行限额控制,加强管理。

(二)各分级、归口管理部门应对费用支出单位建立《费用限额手册》,填明费用支出控制指标,经财务会计部门审核后,实行限额控制。对发生的支出,应根据有关单据登记入册,并结算开支后的指标结存额,以便及时掌握开支情况,采取措施,节约开支。各归口管理部门则应建立信息反馈系统,及时汇集预算执行情况,改进工作。

(三)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对各单位费用支出情况应根据支出标准和控制指标进行监督与检查,开支单位需要增加开支项目或开支金额时,需报经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审批,企业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第六章  成本费用分析

第二十五条  企业要按照成本、费用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成本、费用分析,要通过分析,及时掌握成本、费用升降的原因,指出降低成本、费用的途径,改进成本、费用管理工作。

成本、费用分析的方法要根据成本、费用分析对象、目的、要求以及掌握的资料来决定,一般采用指标对比法和因素分析法。指标对比法是通过成本、费用指标在不同时期(或不同情况)的数据进行对比,确定差异;因素分析法是确定引起某个经济指标变动的各个因素影响程度的一种计算方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各项成本、费用及其升降情况的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本、费用计划完成情况的分析;

(二)成本、费用降低任务完成情况的分析;

(三)单位成本的分析;

(四)营运支出项目的分析。

第二十七条  成本、费用计划完成情况和成本降低任务完成情况应着重分析以下几点:

(一)实际成本、费用与计划成本、费用、上期成本、费用的差异及原因;

(二)实际降低额、实际降低率与计划降低额、计划降低率的差异及原因;

(三)价格、费率、税率、汇率、利率变化对成本、费用的影响;

(四)消耗定额或费用水平变化对成本、费用的影响;

(五)产量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变化对成本、费用的影响;

(六)货种构成变化对成本、费用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成本应着重分析以下几点:

(一)单位成本构成变化以及实际单位成本与计划单位成本、上期单位成本比较的差异;

(二)成本各项目增减变动对单位成本的影响;

(三)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变动对单位成本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营运支出由归口管理成本、费用的责任部门进行分析,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资,着重分析职工人数、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变动对工资总额及营运支出升降的影响。

(二)燃料、润料、材料、低值易耗品、备品配件、轮胎、通讯导航器材等物资及动力费用,着重分析消耗数量变动,价格变动对营运支出的影响。

消耗数量变动分析,应结合运输技术和运输组织,生产技术和生产组织情况,从产量计划的完成和定额执行情况两方面进行分析,找出各种主要材料实际消耗脱离定额的原因;价格变动应从外部因素,内部因素两方面分析,着重分析内部因素。

(三)折旧费和修理费,着重分析增减变动原因和各项固定资产利用率对营运支出项目的影响。

(四)其他费用,重点分析事故损失、劳动保护费增减变动情况及其原因。

企业还应分析财务费用的增减变化及其原因。

第七章  成本费用的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条  成本、费用指标是考核企业经营效果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企业各项业务按下列规定考核:

(一)运输、装卸、堆存、港务管理业务考核成本降低率。

(二)其他业务一般考核收入成本率指标,计算单位成本的其他业务也可考核成本降低率指标。

企业必须把成本、费用考核作为经济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按年、季、月分口和逐级考核成本、费用计划执行的结果,采取一定的奖惩措施。

第三十一条  企业经理(局长)、总会计师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企业成本、费用计划的执行和各项营运支出的开支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内部审计的职权范围对企业的成本、费用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于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挤占国家收入;弄虚作假,成本、费用严重不实,以及损公肥私,挥霍国家资财,增加成本、费用开支的企业,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相当于侵占国家收入一定金额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于维护国家政策,揭发和检举违反成本、费用管理规定的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八章  成本费用开支范围
      

第一节  成本费用开支的原则和界限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运输企业财务制度》、《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将一切与营运生产活动直接有关的支出,计入企业的营运成本,将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作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成本、费用提取率和各项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属于地区性统一的开支标准,按所在地区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确定成本、费用开支时,必须划清以下几个界限:

(一)划清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界限。凡属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属资本性支出,这部分支出不能计入成本、费用;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年度相关的,属收益性支出,应计入成本、费用。

(二)划清本期成本、费用与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根据其受益期间来确定各期的成本、费用,凡属本期成本、费用负担的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凡不属于本期成本、费用负担的支出,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应计入本期成本、费用。

(三)划清各项业务成本之间的界限。企业经营多种业务时,必须分别各项营运业务计算成本,凡能分清应由某项营运业务负担的支出,则直接计入该种业务成本。凡不能分清的支出,则应采用适当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各项营运业务成本。在划清各项营运业务成本的界限时,不得将应列入某项业务的支出列入另一业务的成本。不得在营运业务之间任意调节成本。

(四)划清营运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企业不得将应计入营运成本的支出列入期间费用,也不得将应计入期间费用的支出列入营运成本。

(五)划清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的界限。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核算的,按照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六)划清营运成本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营运成本是与企业营运生产活动有关而发生的支出;营业外支出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支出,不属企业的营运耗费,不能列入营运成本。            第二节  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运输、装卸、堆存、港务管理和其他业务等营运生产直接有关的各项开支,按下列规定,分别计入营运业务成本:

(一)企业直接从事营运生产活动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二)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实际耗用的燃料、材料、润料、动力及照明、备品配件、轮胎、各种物料和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船舶修理用材料、备品配件等,也应计入有关业务成本。

(三)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种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

(四)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

(五)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参加营运的固定资产,按期支付的租赁费。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销,计入成本。

(六)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港口费(包括引水、港务、拖轮、停泊等费用,代理、理货、开关舱、扫舱、烘舱、翻舱等费用),集装箱费用(包括空箱保管费、清洁费、熏箱费等),转口费,倒载费,破冰费,旅客服务费,业务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船舶检验费,运输船舶所发生的吨税、过境税,运河费、灯塔费、系解缆费、货物装卸费、速遣费,船舶护航武器弹药费,行车杂费,车辆牌照检验费,车辆清洗费,车辆冬季预热费,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过路费,过桥费,过隧道费,过渡费,司机途中宿费,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季节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事故净损失等支出。

(七)参加保险的企业,实际交纳的营运财产保险费用和人身保险费用。

保险公司给予企业的无赔偿优待,应冲减成本。

第三十九条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营运生产活动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海域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展览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减盘盈)、毁损和报废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公司经费包括企业总部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费。

工会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劳动保险费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按照规定交纳的离退休统筹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职工的各项经费。

待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董事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咨询费是指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时支付的费用,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审计费是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诉讼费是指企业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排污费是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绿化费是指企业对场区、港区进行绿化而发生的零星绿化费用。

土地使用费(海域使用费)是指企业使用土地(海域)而支付的费用。

土地损失补偿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

技术转让费是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产品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营运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营运收入的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一亿元(含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第四十条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营运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买卖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四十一条  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第四十二条  企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的数额,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预提数与实际发生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年终财务决算时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九章  营运支出项目的核算

第四十四条  企业的营运支出包括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直接支出,企业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营运生产活动,以及辅助营运部门为企业的在建工程,职工福利部门等非营运部门提供产品、劳务所发生的支出。但不包括企业的在建工程、职工福利部门等非营运部门所发生的支出。营运支出按项目可分为:工资及职工福利费,燃料、材料和动力照明费用,轮胎,低值易耗品,折旧费,修理费,事故损失费,税金,租费,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待摊预提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一节  工资和职工福利费的核算

第四十五条  工资总额的组成

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和内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计入营运支出项目的工资应包括企业从事营运生产活动人员的工资、奖金、副食品价格补贴、肉贴、粮价补贴、少数民族伙食补贴、保健津贴、节假日加班工资、船员伙食津贴、航行津贴、船岸差、油轮津贴、危险品津贴、司机行车津贴等各项工资性津贴和补贴。财会、劳资等部门有关工资总额的口径,应相互一致。不列入职工范围人员的劳动报酬和不应包括在工资总额范围内的工资,一律不得计入工资总额。

第四十六条  工资的计算依据

企业的各项工资,应当根据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计算支付。有关职工考勤、劳动定员、工资基金计划,以及有关奖金、津贴、工时消耗等应由劳资等部门审查,并及时送交财会部门,作为监督、计算、支付职工工资的依据。企业的劳资和组织部门,对职工的录用、调动、离职、退休、离休、借用以及职务和工资等级变动等情况,应及时办理手续通知财会部门。

第四十七条  工资的计算和发放

企业应当根据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规定的工资标准和工资等级,以及考勤记录等资料,正确计算应付的职工工资、应扣的款项和实际发放的数,按部门、单位或船舶等编制“工资计算表”,并按照规定的发放日期,及时发放工资。

营运生产人员的伙食津贴、航行津贴、油轮津贴等各项工资性质的津贴,非工作时间应付的各项工资,以及病、伤、产假工资等,应当根据考勤记录有关原始凭证,按规定标准计算支付。

第四十八条  工资的审核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工资标准、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资基金计划,加强工资的审核工作,切实防止重发、漏发、多算、少算、虚报冒领和不按规定标准支付工资、奖金、各项津贴和补贴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  工资总额的管理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应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工效挂钩办法实行工资总额的总量管理。所属的各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额度由劳资部门核定,各单位根据劳资部门审核批准的《工资额度通知单》按月提取工资基金。

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两个不超过原则进行工资总量管理。企业工资总额增长超过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企业人均工资增长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其超过计税工资部分,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整。

第五十条  职工福利费的提取

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第五十一条  工资及职工福利费的核算

企业支付的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按用途和费用项目汇集分配。本月应付的全部职工工资,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当在本月内通过“应付工资”科目归集,并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分配计入有关业务成本和费用。

(一)运输船舶的船员,营运车辆的司机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由客、货运业务成本负担,计入“运输支出”中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

1.海洋运输企业的替补公休船员、后备船员、培训船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按实际发生数计入“运输支出——船舶共同费用”中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        2.内河运输企业后备船员(包括待分配船员),在岸待命期间发生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如能直接计入各船舶类型(或各船舶,下同)“运输支出”中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的,则直接计入;如不能直接计入的,则按各类船舶在船船员工资总额比例分配,计入各船舶类型运输成本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计算公式如下:                        应分配的在岸后备船员工资总额        工资分配率=--------------                          在船船员工资总额        某船舶类型应分配  该船舶类型在                        =            ×工资分配率          后备船员工资    船船员工资

    3.客货轮船员中直接与客运有关的客运业务人员、客运服务员等人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以及直接与货运有关的货运业务员、理货员等人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按实际发生数分别计入客货轮的客运和货运成本。    客货轮(或客轮)上专为旅客服务的餐务、理发和小卖部人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以及船舶修理期间船员调离船舶从事其他工作所发生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由所从事的其他业务负担。

4.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企业,非通航期留船船员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按实际发生数计入“船舶维护费用”中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非通航期参加船舶修理和从事其他业务的船员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分别由船舶修理费和其他业务成本负担。

5.有固定车辆的汽车司机和助手,其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按照实际发生数直接计入运输成本;没有固定车辆以及后备的司机和助手,其工资、职工福利费应按营运车日或营运车吨(座)日分配,计入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每营运车日〔或车吨    应分配的司机及助手工资总额                          =-------------      (座)日〕工资分配额    总营运车日〔吨(座)日〕                        客车(货车)营运车  每营运车日〔吨(座)客车(货车)应分配工资=                  ×                          日〔吨(座)日〕    日〕工资分配额

    (二)从事装卸、堆存、港务管理业务的职工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根据实际发生数,直接计入“装卸支出”、“堆存支出”、“港务管理支出”中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

(三)从事其他业务人员的工资及职工福利费,应当按照业务种类归集,直接计入“其他业务支出”中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项目。

(四)辅助营运部门(含辅助船舶和辅助生产,下同)人员及企业自营港埠人员、船(车)队(处)管理等人员的工资及职工福利费,应按实际发生数在“辅助营运费用”和“营运间接费用”中的“工资”及“职工福利费”项目中归集,并按规定的分配方法,计入有关业务成本和费用。

(五)为管理和组织营运生产活动的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应当根据实际发生数,计入“管理费用”中的有关项目。

(六)企业应当根据“工资计算表”,编制“工资费用分配表”,据此编制凭证登记营运支出明细帐和总帐。            第二节  燃料、材料和水费、动力及照明费用的核算

第五十二条  燃料、材料的计价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正确计算耗用的燃料、材料的实际成本。

(一)外购燃料、材料的实际成本包括:

1.买价;

2.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4.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包括整理挑选中发生工费支出和必要的损耗,并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

5.应由购入材料负担的其他费用。

(二)自制材料的实际成本包括制造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工资、加工费等直接费用及分配的制造费用。

(三)委托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包括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加工费等。

(四)投资者投入的材料、燃料,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五)盘盈的材料,按照同类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库存材料的,按市价计价。

(六)接受捐赠的材料、燃料,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材料、燃料的市价计价。

第五十三条  燃、材料按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的核算

(一)采用计划成本进行燃料、材料核算的企业,应正确计算材料成本差异,月末应将耗用的燃、材料等物资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材料成本差异应当按照材料类别或品种进行核算,不能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

材料的类别由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加强管理的要求自行确定。材料成本差异必须按月计算分摊,不得按季或年终一次分摊。耗用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按当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也可以按上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但不得用估计差异率计算。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动。

(二)材料成本差异的计算公式如下:                        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                      +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100%                        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                      +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                      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  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100%                      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                          本月耗用材料    本月(上月)材料本月采用材料的成本差异额=            ×                          的计划成本      成本差异率

    (三)采用实际成本进行燃、材料核算的企业,其消耗和结存的燃、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计算。对不同的燃、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其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第五十四条  燃料、润料耗用的计算

(一)企业为进行营运活动而耗用的一切燃、润料,应当及时填制领料的原始凭证,并根据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核算耗用燃、润料的数量和金额。各种燃、润料应按实际消耗数计入成本。已领未用的燃、润料,应在月末办理退料手续,需留待下月继续使用的,要办理“假退料”手续。

(二)企业船舶领用及外购燃料,应作为“船存燃料”处理,不得以领代耗。期末应实地盘点,查明存量,根据轮机日志计算填制轮机报告,填明燃料上期结存,本期补给,本期结存的数量,经审核后,送交财会部门汇总编制“燃润料消耗表”。

(三)营运车辆行车耗用的燃料,必须根据行车跑单或其他有关燃料消耗报告所列实际消耗量计算。为了保证实际消耗数量的准确,燃料结算的范围、时期应与车辆运行情况一致,每月实际消耗数,应当是当月车辆行驶总车公里和所完成周转量的燃料,做到计入成本的燃料消耗数量,油库领出的消耗数量和外地加油数量,车队燃料定额统计的实耗量三者核对相符。

实行满油箱制的企业,在月初、月末油箱加满的前提下,车辆当月各次加油的累计数就是当月燃料实际消耗数。

实行实地盘存制的企业,应在月底实地测量车辆油箱存油数,并根据行车路单加油记录结算的各车当月领用燃料数,按下式计算当月燃料实际消耗:

当月实耗数=月初车存数+本月领用数-月末车存数

车辆在本企业以外的油库加油或企业外购燃料直接发交车辆使用时,可按实际加油数和购入燃料数直接计入车辆的分类运输成本,不必办理虚收虚发手续。

(四)装卸机械燃料的实际消耗,可采用“满油箱制”等办法,实行油票管理,每月由供应部门按定额发给司机油票,月终结算。

第五十五条  燃、润料耗用的核算

月终,企业财会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原始凭证和“燃润料消耗汇总表”,核算本月运输船舶、运输车辆、装卸机械等实际耗用的燃、润料,按照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分别计入有关业务成本和费用:

(一)运输船舶、运输车辆耗用的燃、润料,应由客、货运业务成本负担,计入“运输支出”中的“燃料”和“润料”项目。

(二)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企业,非通航期用于船舶照明、取暖等所耗用的燃料、计入“船舶维护费用”中的“燃料”项目。

(三)装卸机械耗用的燃、润料,计入“装卸支出”中的“燃料”、“润料”项目。

(四)从事其他业务所耗用的燃、润料,计入“其他业务支出”中的“燃、润料”项目。

(五)企业的辅助营运部门及企业自营港埠、船(车)队(处)等耗用的各种燃料,应计入“辅助营运费用”和“营运间接费用”的有关成本项目,并按规定的分配方法,计入有关业务成本和费用。

(六)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所耗用的各种燃、润料,按照不同的责任部门,计入“管理费用”中的有关项目。

第五十六条  材料、备品配件、通讯导航器材的核算

(一)企业消耗的各种材料、备品配件、通讯导航器材,应根据仓库转来的领退料凭证,按照用途进行归集。运输业务,装卸业务,堆存业务,港务管理和其他业务领用的材料,应按成本计算对象进行归集,分别计入“运输支出”、“装卸支出”、“堆存支出”、“港务管理支出”和“其他业务支出”中的“材料”等有关成本项目;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企业,船舶在非通航期领用的维护用材料(如木材、索具、铁钉等),计入“船舶维护费用”中的“材料”项目;辅助营运部门及企业自营港埠、船(车)队(处)等领用的材料,应按成本计算对象进行归集,计入“辅助营运费用”和“营运间接费用”中的“材料”项目,并按规定的分配方法,计入有关业务成本和费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领用的材料,计入“管理费用”中的有关项目。为全面反映企业营运生产和其它部门耗用的各种材料情况,企业应按月汇总编制“材料发出凭证汇总分配表”,据以计入有关营运支出明细分类帐。

(二)各种零星机物料(如螺丝、垫圈、砂纸、纱头、拖把、灯泡等)领用时,按实际领用数直接计入有关业务成本和费用。

(三)劳保用品按实际发放数计入有关业务成本和费用。

(四)汽车维修采用总成互换修理企业,维修部门领用的周转总成,领用时一次计入运输成本;一次领用数量较大,也可以采用待摊的办法,分次计入运输成本。

(五)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回收的各种边角余料、下脚料、废料等,凡是有利用价值的,应当及时交库或转送辅助生产部门进行加工,并应估计入帐,分别冲销有关成本、费用。

第五十七条  燃料、材料盈亏的核算

燃料、材料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运输途中燃料、材料的定额内损耗,按实际损耗数计入燃料、材料的采购成本;库存燃料、材料的定额内损耗,按实际损耗数计入管理费用。

各种库存材料物资应定期盘点,根据实际损耗数处理,不得按定额损耗率预提损耗计入成本、费用。

(二)超定额的途耗和库存损耗,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凡是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赔偿的,要及时提出赔偿要求;属于自然灾害所发生的损失,按实际损失扣除残值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列入营业外支出;应由企业负责的超定额损耗,经批准后,列入管理费用。

(三)煤炭等大堆材料,领用时应按规定办理领料手续。库存量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实际库存量与帐面结存数量的差额,应作为材料盘盈、盘亏处理。

各类材料物资的定额损耗率,由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五十八条  水费、动力及照明费用的核算

企业在营运活动中发生的水费、动力及照明费,应当按供应单位的发票价格计算,按水表、电表记录的数字分配,尚未安装电表、水表的,应当确定适当的分配标准,月终财会部门根据各单位的分配标准,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编制“动力及照明费用分配表”、“水费分配表”,并据此编制记帐凭证,分别记入有关业务成本明细帐。    企业自营的供电、供水、供汽、排水等部门所发生的费用应通过“辅助营运费用”科目核算,并按照各部门耗用的数量进行分配。            第三节  轮胎的核算

第五十九条  汽车运输企业营运中耗用的内胎、垫带及轮胎零星修补费、翻新费,按实际发生数直接计入运输成本中的“轮胎”项目。

第六十条  汽车运输企业营运中耗用的汽车外胎,一般应按行驶胎公里摊销额计入运输成本,计算方法如下:

千胎公里摊销额        外胎计划价格(实际价格)-预计残值                    =-----------------------    (元/千胎公里)  新胎到报废(经翻新)平均行驶里程定额÷1000    外胎的预提费用,应按月分客、货车别(或车型,下同)计入运输成本中的“轮胎”项目:    某车别(或车型)外胎  千胎公里  某车别实际     1                        =        ×          ×----        预提费用(元)    摊销额    行驶胎公里  1000    第六十一条  营运中更换外胎的费用,实行计划价格的,应按计划价格直接冲转“预提费用”;更换外胎的价格差异以及轮胎的翻新费用,均按实际发生数一次计入运输成本中的“轮胎”项目。

第六十二条  报废的外胎,应按照新胎到报废(经翻新)平均里程定额计算其超、亏里程,按月分车别计算超、亏驶里程的差异,调整运输成本。    某车别外胎超、亏驶  千胎公里  超、亏    1                      =        ×      ×----      里程的差异(元)    摊销额    驶里程  1000

    为了简化手续,在月终编制外胎预提费用分配表时,可以将超、亏驶里程列入表内,以当月实际行驶胎公里为基础,分别加上报废外胎的亏驶里程,减去报废外胎的超驶里程,作为应计外胎预提费用的胎公里数,计算其预提费用列入运输成本的“轮胎”项目。

车辆报废时,应计算冲减第一套轮胎(含备胎)的预提费用。

第六十三条  企业也可以对汽车外胎按实际领用数一次计入运输成本中的“轮胎”项目。季节性换胎一次领用新胎较多,影响运输成本较大时,也可以先通过“待摊费用”科目,在12个月内按月摊入运输成本。

装卸机械其他业务部门以及企业管理部门耗用的外胎、内胎、垫带(包括轮胎翻新费和零星修补费),应按实际发生数一次计入有关成本、费用项目。一次更换外胎影响成本波动较大时,可以在12个月内按月摊入成本、费用。

第六十四条  企业不管采用哪种核算方式,都应加强在用轮胎的管理,核定车队周转胎数量定额,定期盘点,实行交旧领新,建立和健全单胎里程记录。            第四节  低值易耗品的核算

第六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做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营运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第六十六条  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低值易耗品,比照“燃料”、“材料”的有关方法进行核算。

第六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在未投入使用前,应作为库存物资管理;投入使用后,应登记低值易耗品卡片、实物帐以及按计划价格计算的在用金额帐。对在用的低值易耗品必须加强实物管理,保证帐、卡、物相符,并要实行定期盘点、及时修理、以旧换新的保管使用责任制。对在清查盘点中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低值易耗品,使用单位不得自行修改帐、卡,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管理部门会同财会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才能调整帐、卡。低值易耗品的移交,需办理移交手续,及时登记帐、卡。

第六十八条  企业的低值易耗品,应当以其摊销额计入成本、费用。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者分期摊销的方法。具体方法规定如下:

(一)“一次摊销法”:是指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将其价值一次全部计入成本、费用的摊销方法。

(二)“分期摊销法”:是指根据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预计使用期限,将低值易耗品的价值分次摊入成本、费用的方法。

第六十九条  月终,财会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在库低值易耗品发出凭证,在用低值易耗品计划价格和低值易耗品报废单,按照规定的摊销方法以及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成本责任部门,编制“低值易耗品摊销计算表”,据以记入有关营运支出明细帐。            第五节  折旧费用的核算    第七十条  计提折旧的范围和依据

(一)企业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港务设施、库场设施、在用的各种船舶、车辆、装卸机械、机器设备、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等。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等。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率、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应按《运输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应根据有关方法和规定的计算公式,按月计提。正常经营期间,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第七十一条  折旧的计提方法

(一)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运输船舶和运输车辆也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1.平均年限法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2.双倍余额递减法                  2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    3.年数总和法                  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二)汽车运输企业对营运车辆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时,其总行驶里程由企业根据《运输企业财务制度》附件一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换算确定。    按工作量法计提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千车公里折旧额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  --------------    (元/千车公里)          总行驶里程÷1000    月折旧额=千车公里折旧额×月实际行驶车公里×1/1000    (三)企业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在变更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七十二条  折旧费的核算    (一)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月计提。财会部门应根据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当月固定资产折旧额,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编制“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分配表”,据以计入有关业务成本。    1.运输企业的船舶和车辆折旧,应当按照单船(或船舶类型)、单车(或车型)计算;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类别计算。月终,企业应当汇总编制“船舶(或车辆)折旧计算表”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分别计入“运输支出”、“其他业务支出”、“集装箱固定费用”、“辅助营运费用”、“营运间接费用”、“管理费用”中的“折旧费”项目。    2.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内河运输企业,其全年船舶计提的折旧费,应由通航期成本负担。计算公式如下:    船舶通航期          船舶全年折旧额                =  -----------    每天折旧额      船舶全年通航期计划天数    通航期某月      船舶通航期  通航期某月                =            ×      折旧额        每天折旧额  份通航天数

    非通航期适逢船舶正常修理期,则非通航期的船舶折旧费,无须分摊由通航期成本负担,可直接列入当期成本。

3.港口企业应当按照船舶、车辆、装卸机械、库场设施、港务设施、通讯设施、机器设备等资产类别计提折旧。月终,企业应当编制“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分别计入“装卸支出”、“堆存支出”、“港务管理支出”等中的“折旧费”项目。            第六节  修理费用的核算

第七十三条  企业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各项固定资产经常处于完好状态,船舶、车辆、机械设备应进行强制保养,不得故意拖延。

第七十四条  企业应编制年度修理计划,并根据修理计划编制年度修理费用预算,分解下达有关责任部门,以确保修理计划的完成和修理费用的控制,同时也可作为月度预提修理费用的依据。

第七十五条  修理费用的列支方法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含大、中、小修)应据实列支,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如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年终财务决算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在年度财务决算中予以说明。

第七十六条  修理费用的核算

(一)企业发生的修理费,应当按照单船(或船舶类型)、单车(或车型)进行归集;其他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归集。月终,企业应当汇总编制“船舶(车辆)修理费用预提计算表”、“其他固定资产修理费用预提计算表”,或根据修理费用结算单据,按照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分别计入“运输支出”、“装卸支出”、“堆存支出”、“港务管理支出”、“其他业务支出”、“集装箱固定费用”、“辅助营运费用”、“营运间接费用”、“管理费用”中的“修理费”项目。

(二)有封冻、枯水等非通航期的内河运输企业,其非通航期船舶发生的修理费用,应由通航期成本负担。其分摊方法比照非通航期船舶折旧费的计算公式计算分摊。

非通航期适逢船舶正常修理期,则非通航期的船舶修理费用,无须分摊由通航期成本负担,可直接列入当期成本。

(三)企业的外付修理费,应直接根据发票和帐单,按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责任部门,编制记帐凭证,分别计入有关业务成本。

(四)船员、司机等对船舶、车辆、装卸机械等进行自修和日常保养,以及由装卸队、机械队、工具队等设置的保修班组进行的装卸机械、装卸工具保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费用,可按照用途,直接计入有关业务成本。

(五)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修理厂,修理工程队为企业内部其他独立核算单位提供修理劳务所取得的修理业务利润,企业财会部门在编制企业报表时应将这部分修理业务利润(或亏损)冲减(或增加)企业的修理费用支出。

(六)经营性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应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处理,应由企业承担的修理费用,按实际发生数计入有关成本、费用,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按月摊提。

(七)企业按工作量法预提车辆大修理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千车公里大修理      一次大修理计划费用×预计大修理次数                    =  -----------------      费用预提额              总行驶里程÷1000                        总行驶里程    预计大修理次数=---------  -1                    大修理间隔里程定额    大修理费      千车公里大修      实际行驶      1              =                ×            ×----    用预提额      理费用预提额      车公里      1000

    车辆实际大修理间隔里程与大修理间隔里程定额比较,所发生的超、亏里程的差异以及大修竣工后实际大修费用和计划每次大修费用的差异,应按规定调整运输成本,    超、亏驶      千车公里大修      (大修间隔      实际大修)              =                ×  (          -          )    里程差异      理费用预提额      (里程定额      间隔里程)    大修费用差异=实际大修理费用-大修理费用预提额            第七节  事故损失费用的核算    第七十七条  企业发生的海损、机损、行车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损失,应按实际发生数计入当月成本。当年不能结案的事故,可按规定估计损失预提事故费用,计入当年有关业务成本;以后年度结案时,应将实际损失与预提数的差额,调整结案年度的有关业务成本。

第七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货损、货差等事故损失(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承运方责任所发生的货物丢失、短缺、毁损、受潮、污染、差错等事故,以及受损货物的削价损失费用等),属于定额货损货差率以内的部分,在扣除过失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后,按净损失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的“事故损失”项目;超过定额货损货差的部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批准后,按净损失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的“事故损失”项目。            第八节  税金的核算

第七十九条  企业按规定交纳的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税金,应由企业成本负担的,分别列入“运输支出”、“装卸支出”、“堆存支出”、“港务管理支出”、“辅助营运费用”、“营运间接费用”中的“税金”项目;应由其他业务负担的,列入“其他业务支出”中的“税金”项目;应由管理费用负担的,列入“管理费用”中的“税金”项目。            第九节  租费的核算

第八十条  企业以经营租赁形式租入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从事营运活动而发生的租费,应由企业成本负担,分别列入“运输支出”、“装卸支出”、“堆存支出”、“港务管理支出”、“其他业务支出”中的“租费”项目。    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从事营运活动而发生的租费,不计入成本、费用。            第十节  无形资产的核算

第八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八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计价

无形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的金额计价。

企业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企业自行开发并通过法律手段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八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

企业的无形资产计价入帐后,应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中的“无形资产摊销”项目。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应按照《运输企业财务制度》中的有关原则确定。            第十一节  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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