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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0)4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00-02-16

施行日期:2000-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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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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