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5月30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九条,即:“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管理资质手续,领取建设项目管理资质证书。未取得建设项目管理资质证书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理项目管理工作。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