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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法律

公布日期:1982-03-08

施行日期:1982-04-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三、本决定对国家和全体人民利益关系重大,所有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机构、农村社队、政党组织、人民团体、学校、报纸、电台和其他宣传单位,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都有义务采取一切有效方法,对全体工作人员、指战员、职工、学生和城乡居民,反复进行通俗的宣传解释,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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