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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处理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萍府办发(2008)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10

施行日期:2008-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处理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政策,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关于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处理意见》(萍府办发〔2007〕41号)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单一使用性质”和“商住综合使用性质”的界定    根据《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的有关解释,“单一使用性质”是指整个项目的使用用途相对单一,除此用途外,其它用途的房屋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应不超过10%。    “商住综合使用性质”是指同一项目中既有商业用途,又有住宅用途,其中,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10%以上。    二、关于商住综合使用性质土地超容积率的计算方法    对商住综合使用性质的土地,在计算超容积率时,为方便计算,应将原规划设计条件下的建筑设计方案,原则上统一确定为底层为商业用途,二层以上均为住宅用途。其楼面地价的计算相应调整为:    商业楼面地价=(土地成交价×70%)/原批准商业建筑面积    住宅楼面地价=(土地成交价×30%)/原批准住宅建筑面积    其它计算公式不变。

二OO八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出让金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萍乡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8年1月10日印发                共印2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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