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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汉政发(2008)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2-16

施行日期:2008-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汉政发〔200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征收管理,促进依法诚信纳税  市地方税务局要负责做好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和不动产交易环节地方各税的征收管理。要在中心城区设立相应的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机构,市、县区城乡建设管理局房产交易部门要给予全力支持,配合其做好房地产税收征收工作。要加强对房地产税收征收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信息档案,进行动态管理。要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检查力度,督促其依法诚信纳税。  二、严把交易关口,坚持做到“先税后证”  市、县区城乡建设管理局房产交易部门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时,对经审核符合有关房地产交易规定的,应告知房地产转让人到其所在地房地产税收管理机构缴税并取得不动产销售发票。市、县区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屋产权产籍部门(房管局)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要坚持“先税后证”的原则,认真查验办证人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发票联和办证联原件,并在发票联原件上加盖“房产证已办”专用章,办证联留存备案。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交易的房屋和单位对外销售的房屋,办证人如不能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产权登记经办人员应告知其到当地地税机关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对未取得发票的,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各级农税部门在征收契税时,对二手房交易必须要求购房人提供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给售房人的“汉中市个人销售住房完税证明”或“汉中市个人销售住房免税证明”的第四联,不能提供的,不予办理契税手续,并告知购房人向售房人索取上述证明,以促使售房人到地税机关办理税收事宜。  三、加强联系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城建管理、城建规划、国土资源、农税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协调会,相互通报情况,研究和解决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积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地税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认真做好房地产管理信息的交换和传递,及时收集各部门的相关房地产管理信息;要及时将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发现的纳税人房屋产权交易或权属登记方面的问题告知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将房产交易的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城建规划部门应将城区内已经批准的房地产规划、开发项目的有关信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土地出让、转让相关信息,农税部门应将契税纳税信息及时准确的传递给地税部门,确保房地产管理信息的全面完善,促进房地产税征收管理工作。  四、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落实  市、县区财政局应对相关部门因配合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而增加的支出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各级地方税务局、城建规划局、城建管理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等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足额征缴税费。对违反有关政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房地产相关手续,造成税收流失的,要根据有关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经办人的责任。

二○○八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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