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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菏政办发(2007)6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7-19

施行日期:2007-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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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7〕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6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发挥税收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增加地方税收收入,现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政策,规范房地产业税收管理   (一)凡进入我市从事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的市外企业,应在我市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在我市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工商、税务部门应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为进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尽可能缩短办证时间。   (二)外来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设立的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应向地税部门缴纳(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收,并按规定向国税或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扣缴)企业所得税。市内从事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到市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三)要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39号)、《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第42号令)和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住房二级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全面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认真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要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中介机构行为。   (四)要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对房地产转让行为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地税部门可通过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税款或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场所设立窗口集中进行征收的方式加强管理;对房屋租赁业和房屋装修业有关税收,可委托公安、物业管理、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代征,也可以政府名义成立出租、装修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全面负责辖区内出租、装修房屋税收的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可按代征税款的一定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税务部门,共同搞好房地产行业的税款征收。   二、加强发票管理,发挥以票控税作用   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应统一使用工程所在地和房地产所在地的地税发票。对外来建筑施工企业要全部纳入本地发票管理,不得开具、使用外地发票,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外地发票入帐。凡需要使用预收款收据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房地产企业预收款专用收据,并将其作为开具发票的原始凭据。申请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房地产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否则不予办理。要加强对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业的发票管理,规范其发票的开具行为,严禁使用自制收据或其他非法票据。   三、明确工作职责,搞好部门配合   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搞好房地产涉税信息的传递和共享,共同做好监管工作。(一)建设部门应于每月20日内向同级国税和地税部门提供上月新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编号、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造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日期,以及涉及的拆迁户数、面积、补偿款等信息资料。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等合法方式确定的施工企业应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否则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二)房产管理部门应于每月20日内,向同级国税和地税部门提供上月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房产位置、建筑面积、产权证号、发证时间、预售许可证发放等有关情况,房产交易行为涉及的房源、交易额、交易双方身份、交易时间等信息,以及房屋租赁行为涉及的有关信息。房屋交易方办理产权登记和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房产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房屋租赁方未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房产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补办手续。(三)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每月20日内向同级国税和地税部门提供上月新办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文号、建设单位、批复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概算、建设地址等立项批复信息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立项手续时,必须提供开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明。(四)国土资源部门应于每月20日内向同级国税和地税部门提供上月新办土地使用权出(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出(转)让方地址、受让方地址、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成交价格、转让金额等信息资料。国土交易方办理产权登记和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有关税收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以及交易开具的发票。(五)规划部门应于每月20日内向同级国税和地税部门提供上月新办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性质、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可销售面积、不可销售面积、公共配套设施情况等信息资料。(六)工商管理部门应于每月20日内向同级国税和地税部门提供上月新办房地产企业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分户情况,并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与同级地税部门交换登记底册。(七)地税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国税部门提供上季度所控管房地产企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信息资料。(八)国税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上季度所控管房地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等信息资料。(九)新闻部门应在税务机关开展房地产业集中清理整顿时,与地税部门共同做好税收宣传,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提供舆论支持。(十)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地税部门签订房地产税收委托代征协议,并按协议要求代征有关税款,地税部门应按规定支付相关手续费,财政部门应保证经费的按时拨付。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调度考核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领导,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菏泽市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也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发改委、财政、公安、国税、地税、工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房地产税收管理领导小组,齐抓共管,进一步营造和维护良好的税收管理秩序,强化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国税和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涉税信息传递情况的调度汇报,每月将各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情况、部门配合情况和税款征收情况上报当地政府部门及分管领导。   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1号)和《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菏政办发〔2006〕38号)精神,加大对做好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对部门配合得力、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安排专门资金,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对部门配合不力、造成税收流失的,由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附件:菏泽市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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