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第2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4-04-21

施行日期:2004-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 (2000年9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9号令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七项修改为:  (五)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程量达到规定标准;  (七)已经与本市从事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二、第三十二条增加第二款为:  前款第五项的规定标准由市房地资源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第四条中的“上海市房屋和土地管理局”修改为“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第三十八条中的“监管银行”修改为“监管机构”;第五十三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其他条文中的“市房地局”均修改为“市房地资源局”。  本决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