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 (2000年9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9号令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七项修改为: (五)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程量达到规定标准; (七)已经与本市从事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二、第三十二条增加第二款为: 前款第五项的规定标准由市房地资源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第四条中的“上海市房屋和土地管理局”修改为“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第三十八条中的“监管银行”修改为“监管机构”;第五十三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其他条文中的“市房地局”均修改为“市房地资源局”。 本决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