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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帮扶地方小煤矿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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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2-2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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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帮扶地方小煤矿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13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帮扶地方小煤矿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帮扶地方小煤矿试点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整顿关闭、整合技改、管理强矿”提高小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三步走战略,充分发挥省属国有煤炭企业技术和管理优势,采取国有煤炭企业结对帮扶小煤矿的方式,以点带面,推动全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上一个新台阶,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帮扶地方小煤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由孙国强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陈训华、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局长何刚、省煤管局副局长郑华任副组长,省安全监管局、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监狱局,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六枝工矿(集团)公司、盘江煤电(集团)公司、水城矿业(集团)公司、林东矿业(集团)公司负责人为成员。省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帮扶地方小煤矿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何刚兼任办公室主任,马炼(贵州煤监局总工程师)任办公室副主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省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定期组织经验交流,及时研究解决各地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组织开展帮扶工作检查评比。    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审查被帮扶煤矿名单,协调有关省属国有煤炭企业正常开展工作。各相关重点产煤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协调帮扶工作组正常开展工作,负责选择、推荐被帮扶煤矿,县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被帮扶煤矿落实帮扶工作措施。    省监狱局、省属国有煤炭企业要成立相应机构,由一名副局长或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担任组长,负责领导所属帮扶工作组开展帮扶工作。承担帮扶任务的省属国有煤矿要成立由一名副矿长为组长,有采掘、通风、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帮扶工作组,具体实施帮扶工作。    被帮扶的地方小煤矿要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组长的工作组,具体落实帮扶工作措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通过帮扶工作,树立安全生产示范煤矿,推动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承担帮扶任务的省监狱局、省属国有煤炭企业要落实责任,合理配置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确保帮扶工作到位并取得明显实效。    二、工作对象    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现共有34个煤矿,分别负责对口帮扶34个重点产煤县地方小煤矿,原则上每个国有煤矿每年帮扶一个小煤矿。其中,六枝工矿(集团)公司负责帮扶遵义市4个小煤矿、铜仁地区2个小煤矿,盘江煤电(集团)公司负责帮扶六盘水市4个小煤矿、黔西南州3个小煤矿,水城矿业(集团)公司负责帮扶毕节地区的8个小煤矿,林东矿业(集团)公司负责帮扶贵阳市、安顺市各4个小煤矿,省监狱局负责帮扶黔南州3个小煤矿、黔东南州2个小煤矿。    各地原则上应选择灾害较重、专业技术人员较少、有一定可靠资源、产量较大、有发展前途的小煤矿作为帮扶对象。    三、帮扶工作内容    (一)指导帮助小煤矿优化各生产系统和生产工艺,建立和完善矿井防治瓦斯、防灭火、防治粉尘、防排水等安全工程,全面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    (二)指导帮助小煤矿做好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隐患排查机制,全面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技术、劳动组织管理水平,指导小煤矿用好安全投入。对于查找出的安全隐患,指导制定隐患排除治理措施。    (三)指导帮助小煤矿开展上岗人员及技术工人培训,提高操作技能水平,增强安全意识。    四、工作职责    (一)帮扶工作组职责  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任期目标,认真做好帮扶工作;积极查找被帮扶煤矿存在的问题,总结本地区存在的普遍性的问题,深入研究探讨被帮扶地区小煤矿发展方向和思路;发现被帮扶煤矿存在安全投入不到位或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时,及时向被帮扶煤矿业主提出工作建议,并及时报告当地县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煤炭管理部门。    (二)被帮扶小煤矿职责    切实履行企业法人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力度,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主动向帮扶工作组提出需帮扶的问题,积极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向帮扶工作组提供真实的煤矿生产安全方面资料和必要的劳保用品,积极协助帮扶组工作开展工作。认真落实帮扶工作组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做到安全工程建设到位、整改措施到位、整改资金到位、人员组织到位,努力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    五、实施步骤    (一)2008年1月上旬,帮扶工作组进驻被帮扶煤矿。上半年帮扶工作组主要指导帮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下半年主要指导帮助被帮扶小煤矿全面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努力建成安全生产示范煤矿。    (二)2008年末,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评比工作,确定2009年度帮扶对象,部署下阶段帮扶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帮扶工作组每月至少驻矿一周,并及时向派出单位领导小组和当地县人民政府及煤矿监管监察、煤炭管理部门报告被帮扶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安全投入等情况。帮扶工作组人员在帮扶期间,在原企业的所有待遇不变并给予适当补助。    (二)省监狱局、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的帮扶领导小组要加强所属帮扶工作组的领导,督促帮扶工作组认真履行帮扶职责。每季度要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市(州、地)政府(行署)及煤矿监管监察、煤炭管理部门通报帮扶工作情况。    (三)有关产煤县人民政府及所属煤矿监管、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辖区煤矿监管力度,积极支持帮扶工作组的工作,及时督促被帮扶小煤矿认真排查、排除治理安全隐患,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树立典型,推广经验,推动本辖区小煤矿安全管理工作。    (四)帮扶工作组要与被帮扶小煤矿签订帮扶协议,明确各自责任等相关事项。帮扶协议参考样本由省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支持鼓励省属国有煤炭企业采取收购、控股、托管等方式整合地方小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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