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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公路煤炭运销站外市内企业用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0-08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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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吕梁市公路煤炭运销站外市内企业用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7]201号

交城县、孝义市人民政府,吕梁煤运分公司,各煤炭生产企业,站外市内用煤企业:  《吕梁市公路煤炭运销站外市内企业用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月八日

吕梁市公路煤炭运销站外市内企业用煤管理办法

根据省政府第9 4次常务会议纪要及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省政府第9 4次常务会议精神对全市公路煤炭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吕政发[2 0 0 7]2 7号)文件精神,以及全市公路煤炭统一经营管理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全市公路煤炭统一经营已于8月1日全面启动,为了规范煤炭市场秩序,防止税费流失,便于区分市内、市外用煤,特制定本办法。  一、站外市内洗煤企业用煤的管理  1、合同签订:站外市内洗煤企业调运本市煤炭应先与煤源所在县(市、区)煤运公司签订站外市内企业用煤合同,中国太原煤炭交易市场吕梁交易部审核签章后生效。  2、统一票据:签订合同后统一使用套印有“站外市内企业用煤”字样的省内工业用煤调运单。   3、缴款办法:站外市内洗煤企业签订本市购煤合同后,根据煤种和数量按出市煤统一经营差价向吕梁煤运分公司预缴押金。  4、操作流程:吕梁煤运分公司在站外市内企业用煤合同上签章并收取押金后向煤源所在县(市、区)煤运公司营业部下发合同执行通知单,营业部安排营业站点(或开票点)按通知单要求开具套印有“站外市内企业用煤”字样的省内工业用煤调运单,逐车递减,量到停票,出市营业站验票登记放行。  5、结算办法:①站外市内洗煤企业加工出精煤后返回市内销售的,依据销售增值税开票量和往市内调运过站签章量,由煤运分公司核定返销量退还相应押金。②站外市内洗煤企业生产的精煤出市、出省时必须纳入统一经营管理,押金可抵顶经销差价。③预缴押金每年底结算一次,届时不办理返销手续或出市、出省手续,剩余押金按出市煤差价处理。  二、站外市内焦化企业的用煤管理  1、合同签订:站外市内焦化企业调运本市煤炭应先与煤源所在县(市、区)煤运公司签订站外市内企业用煤合同,中国太原煤炭交易市场吕梁交易部审核签章后生效。  2、统一票据:签订合同后统一使用套印有“站外市内企业用煤”-字样的省内工业用煤调运单。  3、缴款办法:站外市内的焦化企业签订本市购煤合同后,根据煤种和数量按出市煤统一经营差价向吕梁煤运分公司预缴押金。  4、操作流程:吕梁煤运分公司在站外市内企业用煤合同上签章并收取押金后向煤源所在县(市、区)煤运公司营业部下发合同执行通知单,营业部安排营业站点(或开票点)按通知单要求开具套印有“站外市内企业用煤”字样的省内工业用煤调运单,逐车递减,量到停票,出市营业站验票登记放行。  5、结算办法:每份合同执行完后,吕梁煤运分公司根据合同签订中的供煤企业和站外市内焦化企业的含税结算数量,收取  市内用煤煤价1.5%的管理费(预缴押金中核减),瘌余调运量按出市煤收取经销差价(预缴押金中核减),预缴押金的剩余部分可转为下次签订合同的预存款或退还,预缴押金每两个月结算一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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