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513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7-12-14

施行日期:2008-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