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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506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7-09-18

施行日期:2007-09-1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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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6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做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公司实施专营,并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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