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首都机场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的函(国办函〔2007〕56号)
民航总局:
你局《关于首都机场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的请示》(民航总局〔2007〕37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有关领导同志同意,现函
复如下:
同意首都机场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国徽直径为80厘米,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规定使用国徽,切实维护国徽
尊严。
国务院办公厅??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7)5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5-18
施行日期:2007-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首都机场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的函(国办函〔2007〕56号)
民航总局:
你局《关于首都机场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的请示》(民航总局〔2007〕37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有关领导同志同意,现函
复如下:
同意首都机场新建专机及公务机楼悬挂国徽,国徽直径为80厘米,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规定使用国徽,切实维护国徽
尊严。
国务院办公厅??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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