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第490号--任命曾荫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
国务院令
(第490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人选,任命曾荫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于2007年7月1日就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二日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7-04-02
施行日期:2007-04-02
时效性:已失效
国务院令第490号--任命曾荫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
国务院令
(第490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人选,任命曾荫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于2007年7月1日就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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