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关于自制火药枪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83)高检1厅字第12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3-05-26

施行日期:1983-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处:

三月二十九<1983>桂检刑字第14号文关于自制火药枪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问题,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由公安部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所指的枪支,应包括火药枪在内。非法制造火药枪,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论处。

在一九八0年六月全国刑事检察会议文件中,有关对非法制造、贩运、买卖枪支的解答,认为不包括猎枪和体育运动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公布以前的有关规定草拟的,现已不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