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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十堰海关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2003)111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3-10-23

施行日期:2003-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十堰海关的批复(国函[2003]11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十堰海关的请示》(鄂政文[2003]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十堰海关(正处级),隶属武汉海关。

二、核定十堰海关人员编制30名,在海关系统编制内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十堰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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