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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保密局关于执行《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法发[2001]11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8-22

施行日期:2001-08-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

为正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4号《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审理好涉及情报的刑事案件,现就有关情报的鉴定问题通知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情报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保密局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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