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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西、江西、河南三起违规建办公大楼和私人住宅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2)64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2-12-07

施行日期:2002-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西、江西、河南三起违规建办公大楼和私人住宅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国办发[200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一些基层政府机关违规修建楼堂馆所、个别领导干部违规建私房的现象又有所抬头。今年初,山西省委对沁水县端氏镇政府加重农民负担违规修建办公大楼,江西省纪委对乐安县部分领导干部违规修建私人住宅,河南省政府对夏邑县曹集乡政府违规建造综合办公大楼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以上三起事件,严重违反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和严禁党政机关、党政领导干部违规修建楼堂馆所和私房的有关规定,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为严肃纪律,使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经国务院同意,现对山西、江西、河南三起违规建办公大楼和私人住宅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见附件)进行通报,并重申和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自觉摆正同人民群众的关系;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强化公仆意识,密切联系群众,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真正做到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要关心群众疾苦,坚决反对形式主义、铺张浪费,敢于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作斗争,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要求和衡量自己的言行。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严禁公务人员侵害群众利益以权谋私搞特殊化

江泽民同志多次强调:“领导干部要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发生上述事件的3个县的少数领导干部置人民利益于不顾,在当地一些群众温饱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生产、生活都面临困难的情况下,为贪图安逸或满足一己私利而违反中央有关规定修建办公楼,营造个人“安乐窝”,严重脱离了群众,侵害了群众的利益,伤害了群众的感情。今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任何事情,都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不能超越当地财力许可和群众的承受能力。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建楼堂馆所和党政干部建私人住宅的有关规定,严禁各级党政干部违规违纪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严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拖欠工资的县、乡用财政资金兴建楼堂馆所和超标准装修办公楼;严禁一切地区和部门挪用专项资金或通过加重农民负担用于改善办公条件;严禁新开工建设城市广场、行政办公楼、培训中心和内部高档娱乐设施项目等。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应带头艰苦奋斗,不得脱离群众搞特殊化,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近些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党政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要带头严格遵守,切实贯彻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和领导责任追究力度。要经常检查这些要求和规定的落实情况,发现不落实的地方及时整改;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做到防范于前,惩治于后,努力减少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要不断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加强人民群众和宣传舆论的监督,使各级政府机关和领导干部始终处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要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问题严重、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的,特别是违反政策规定加重群众负担的,不但要依规依纪处分直接责任人,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本通报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对机关建楼堂馆所、干部建私人住宅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顶风违纪的要从严处理。各地区、各部门要于2003年2月底前将清查情况报国务院纠风办。   附件:关于山西、江西、河南三起违规建办公大楼和私人住宅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二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关于山西、江西、河南三起违规建

办公楼和私人住宅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国务院纠风办、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办 二OO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今年年初,山西省委对沁水县端氏镇政府加重农民负担违规修建办公大楼,江西省纪委对乐安县部分领导干部违规修建私人住宅,河南省政府对夏邑县曹集乡政府违规建造综合办公大楼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山西省沁水县端氏镇党委和政府加重农民负担违规修建办公大楼问题的查处情况   山西省沁水县原为省定贫困县。1998年3月至2001年9月,沁水县端氏镇党委、政府采取向农民乱收费等手段筹集资金,修建办公大楼,耗资430万元。主要问题有:   (一)严重违反国家规定,修建办公大楼。1998年至1999年,端氏镇违反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用弄虚作假等手段办理了办公大楼征地手续。在建楼过程中,严重违反建筑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既没有报建、招标,也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手续。大楼建成后至今尚未验收和决算。   (二)擅自提高标准,超限额收取乡统筹和村提留费。1999年,全镇共向农民收取乡统筹费100.18万元,比县核定的限额超出33.42万元。2000年,全镇向农民征收乡统筹费157.17万元,比县核定的限额超出91.82万元;农民负担的乡统筹和村提留费人均126.21元,占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31%。   (三)自立项目乱收费、乱罚款。1999年该镇在宅基地登记发证过程中自立项目乱收费、乱罚款共28万多元。2000年至2001年该镇有7所小学以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名义向学生乱收费10.8万元。   (四)采取非法手段,强行征收税费。镇、村干部每年组成若干个“小分队”,分片分村突击征收税费,并多次非法动用警力,将拒交税费的村民强行关押,随意处罚。   (五)大量挪用、占用专项资金。至调查时止,该镇已支付办公大楼工程款347.5万元。其中:挪用各种专项资金213.5万元;占用镇财政预算资金28.1万元、暂存往来户款32万元;占用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乱收费款13.4万元。   (六)大搞庆典活动,借机敛财。2001年9月29日,该镇召开端氏籍在外工作人员联谊会并举行办公大楼剪彩,庆典活动支出4.3万元,收受124个单位、32个所辖村、34个人的礼金竟达18.37万元。   经山西省纪委、监委和晋城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分别给予沁水县原县委书记、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贾联亭,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县长闫兆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端氏镇原党委书记冯文忠开除党籍处分;给予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柴兆亮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给予镇原党委副书记、镇长(现沁水县固县乡党委书记)刘天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镇党委副书记张晋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责令沁水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进行认真整改,组织审计等部门对端氏镇党委、政府修建办公大楼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并全部退还超收的乡统筹款和其他的乱收费、乱罚款。山西省委、省政府已将此事件在全省进行了通报。

二、江西省乐安县部分领导干部违规营建私人住宅问题的查处情况   江西省乐安县原是省定贫困县。截止2001年底,该县共拖欠干部、教师工资2717万元。1997年3月至2001年4月,乐安县共有27名副科级以上干部在县城集中连片地盖起了连体单门独院住宅楼,建筑面积最大的381.25平方米,最小的171平方米,与当地群众的住房产生了较大的反差。主要问题有:   (一)乐安县财政局领导干部违规建设10栋连体单门独院住宅楼。1997年10月6日,县财政局原局长黄凤珍主持局党组会议,决定集资兴建2栋4层楼的职工宿舍、6栋连体单门独院住宅楼,供科级以上干部居住。1998年初,新任财政局局长涂继旗决定增加2栋连体单门独院住宅楼,供自己和新调任的一位副局长居住。此后2名退休的原财政局领导自愿要求参加了集资建房。至此,连体单门独院住宅楼由6栋增加到10栋。建房的“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土地)费用均由单位统一支付。   (二)乐安县敖溪镇领导干部违规建设1栋连体单门独院住宅楼。1997年3月至5月,敖溪镇党委、政府两次召开会议,决定在前坪路住宅区集资兴建连体单门独院住宅楼。原镇长王云生(现任敖溪镇党委书记)违规以集资建房名义建私房,未交纳购地费用,并两次参加房改。   经江西省抚州市纪委、监察局和乐安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分别给予乐安县财政局原局长黄凤珍、县财政局党组书记涂继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给予参与研究并同意兴建连体单门独院住宅楼和拖欠应由本人支付“三通一平”费的县财政局副局长袁国平,县财政局财税检查办公室主任杨六生,县财政局原副局长易华全、江小梅党内警告处分,并收缴上述人员所拖欠的“三通一平”费。给予乐安县敖溪镇原镇长王云生党内警告处分,同时收缴其拖欠的购地费和第二次房改的优惠款。

三、河南省夏邑县曹集乡政府违规建造综合办公大楼问题的查处情况   河南省夏邑县曹集乡政府在财政比较困难,教师、干部、职工工资不能足额发放的情况下,于1999年6月,违规建造建筑面积为2980平方米的仿古式综合办公大楼。主要问题有:   (一)为筹措建楼资金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999年8月10日,该乡党委书记程文益主持召开乡领导班子会议,决定对新上岗的大中专毕业生(统招师范类大专以上毕业生除外)、退伍军人、职工和教师每人收取3000-20000元不等的“上岗费”。1999年至2001年共向92人收取“上岗费”90.4万元,主要用于建造综合办公大楼。   (二)非法占用、转让土地。1997年11月,夏邑县土地管理局批准曹集乡政府及乡派出所建设用地14.244亩。该乡政府建造综合办公大楼和住宅实际用地23.5亩,多占用土地9.256亩。在实际用地中,乡政府综合办公大楼及院落用地19.36亩,非法转让用于乡政府干部职工建住宅4.14亩。   经河南省商丘市纪委、监察局和夏邑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给予曹集乡党委书记程文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乡长刘建民留党察看1年、行政撤职处分;分别给予参与研究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乡干部吴士华、胡序涛、经文涛、刘玉东、袁学涛、杨雪林党内警告处分。截至2002年1月27日,夏邑县曹集乡政府已将违规收取的90.4万元“上岗费”全部退还给有关人员。同时,商丘市土地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对曹集乡政府非法占用、转让土地作出了经济处罚。河南省委、省政府已将此事件在全省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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