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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口航空口岸扩大对外国籍飞机开放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2002)94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2-10-17

施行日期:2002-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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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口航空口岸扩大对外国籍飞机开放的批复(国函[2002]9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美兰机场对外国籍飞机开放问题的请示》(琼府[2001]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海口航空口岸扩大对外国籍飞机开放。

二、海口航空口岸扩大开发放后,检查检验工作由现有机构承担。同意海关增加编制50名,检验检疫机构增加编制40名,均在系统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新增编制;边检增加现役编制45名。上述编制人员除边检外,主要从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新增人员所需办公用房以及边检营房建设资金,由国家计委补助222万元,不足部分和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解决;查验单位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自主管部门解决。

四、有关航线、航路问题,由民航总局按规定报批。

五、海口航空口岸对外国籍飞机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二00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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