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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法律

公布日期:2007-06-29

施行日期:2007-06-2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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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家主席胡锦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7年1月15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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