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家主席胡锦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7年1月15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法律
公布日期:2007-06-29
施行日期:2007-06-29
时效性:已失效
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家主席胡锦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7年1月15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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