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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法律

公布日期:1996-12-30

施行日期:1996-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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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的决定(1996年12月30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钱其琛于1993年1月13日在巴黎签署的《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同时声明如下:

一、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化学武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宗旨、目标和原则。

二、中国呼吁拥有庞大化学武器库的国家尽早批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以利于早日实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宗旨和目标。

三、《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宗旨、目标和原则应当得到严格遵守。关于质疑视察的规定不得被滥用,不得损害缔约国与化学武器无关的国家安全利益。中国坚决反对任何滥用核查规定危害中国主权与安全的作法。

四、在外国遗弃化学武器的国家应当切实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有关规定,承担销毁这些化学武器的义务,尽快彻底销毁遗弃在别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

五、《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应当确实发挥促进化工领域为和平目的的国际贸易、科技交流与合作的作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应当成为规范缔约国之间在化工领域进行贸易、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的有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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