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年9月26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二条,以下条款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7-09-26
施行日期:2007-09-26
时效性:已失效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年9月26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二条,以下条款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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