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葡萄牙文本的决定(一九九三年七月二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持审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葡萄牙文译本为正式葡文本,和中文本同样使用;葡文本中的用语的含义如果有与中文本有出入的,以中文本为准。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法律
公布日期:1993-07-02
施行日期:1993-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葡萄牙文本的决定(一九九三年七月二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持审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葡萄牙文译本为正式葡文本,和中文本同样使用;葡文本中的用语的含义如果有与中文本有出入的,以中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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