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行使原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权的决定(一九八三年三月五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决议》决定“将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和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合并,设立对外经济贸易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的涉外经济法规规定由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行使的批准权,相应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行使。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法律
公布日期:1983-03-05
施行日期:1983-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行使原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权的决定(一九八三年三月五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决议》决定“将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和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合并,设立对外经济贸易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的涉外经济法规规定由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行使的批准权,相应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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