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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决议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法律

公布日期:1958-02-11

施行日期:1958-02-1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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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汉语拼音方案的决议(1958年2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讨论了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关于汉语拼音方案草案的议案,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吴玉章主任关于当前文字改革和汉语拼音方案的报告,决定:(一)批准汉语拼音方案。(二)原则同意吴玉章主任关于当前文字改革和汉语拼音方案的报告,认为应该继续简化汉字,积极推广普通话;汉语拼音方案作为帮助学习汉字和推广普通话的工具,应该首先在师范、中、小学校进行教学,积累教学经验,同时在出版等方面逐步推行,并且在实践过程中继续求得方案的进一步完善。

附:汉语拼音方案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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