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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7-11-23

施行日期:2007-11-2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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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规定 (2000年9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2号令发布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禁止在本市城区和近郊区城镇地区的街道、胡同、广场、居民小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  远郊区、县城镇地区禁止露天烧烤的具体范围,由远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条 对违反规定露天烧烤食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无照经营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的,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处没收非法所得。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对在责任区内进行露天烧烤食品的,应当劝阻制止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对“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不劝阻制止也不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的,依照《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条 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制止在市场内露天烧烤食品。对开办单位不制止市场内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除第四条外,均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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