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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8-11-22

施行日期:2008-11-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8年10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秦光学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的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作出决定的表决权限,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三、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出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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